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禾辰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自***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良,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自***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30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文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