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4民初202号
申请人:自贡禾辰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华大路1组1栋1单元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自贡禾辰彩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禾辰彩灯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禾辰彩灯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洪源点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曹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