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2258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3号5栋1单元2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敖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