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4658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57745B。
法定代表人:冯锦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75356343U。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