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执1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854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412567.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219元,执行费71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
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