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温泉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71404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对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像寺支行,开户账号为6312××××7952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2021年9月10日到期)。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勇

审判员 蒋 敏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