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温泉大道三段4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
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0121.2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10121.2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10121.28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