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24民初1807号

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456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2单元45层。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友电力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信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晓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德志、刘孝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友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交信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友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导致的增加经济支出8500元(包括律师费7000元,保险费1500元)和从应付之日其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其中工程款113817.9元,从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质保金19053.1元,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郫县仁义街停车场充电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应付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2871元未支付,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交信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电力工程安装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郫都区仁义街停车场充电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363825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5%,即18191元,竣工验收后根据双方结算单挂账,挂账金额达500万元或转账时间满6个月,满足任一条件,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挂账金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应支付对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付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内容,双方于2018年9月1日完成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32871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电力工程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总价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按约完成其承包工程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本院综合衡量原告损失,同时体现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每日万分之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被告违约增加的经济支出8500元的请求,本院对其中的15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予以支持,对7000元律师代理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71元;

二、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工程款113817.9元,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质保金19053.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4元、保全费1420元及保全保险费1500元,合计6644元,由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晓军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刘孝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