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575号
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
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4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4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