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交信达谦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575号

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家齐。

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法定代表人董益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4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四川中交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4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