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尚智中医药产业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三段456号。
被执行人:四川尚智中医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雅安市。
***,女,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围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宋森林,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四川尚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科院街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尚智中医药产业园有限公司、***、***、宋森林、四川尚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89736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8973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989736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代理审判员*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