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168号
原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职务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禾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职务证明。
原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禾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