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3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一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谢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