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987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一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