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2民初162号
原告:**,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郑杰,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融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海星社区新兴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310631764N。
法定代表人:郎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38号大院1号楼4层A区—D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5398271J
法定代表人:杨秀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融信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同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金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雨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