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5472号

原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大院**楼****-D04。

法定代理人:杨秀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雷杜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伟,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入职后,担任原告幕墙事业部洋中城十五地块的项目经理。原告在项目管控中严重失职,不仅达不到既定的绩效目标,而且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不完全统计直接或间接损失达273.88万元),还存在贪污受贿、吃回扣的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A点)之规定,原告于2019年1月4日书面通知被告,与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对方知悉并签收)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原告做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合情、合理的,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及赔偿责任。

**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造成原告损失,其无正当理由开除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处担任幕墙事业部洋中城十五地块的项目经理。原告认为被告严重失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存在贪污受贿、吃回扣的行为,于2019年1月4日书面通知被告,与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4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8年12月的工资13000元、经济补偿金9万元。2019年6月21日,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鼓劳人仲案字【2019】293-2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于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如原告认为被告在履职过程中造成其重大损失并且存贪污受贿、吃回扣的行为,可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项目经理岗位说明书、项目目标责任状未经被告签字认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原告未举证说明其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曾通知工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原一建(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