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绪华与旺苍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821民初58号
原告何绪华与被告旺苍凤冠廊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冠廊桥公司)、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憬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月26日、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何绪华与二被告对账,原告何绪华2021年4月2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到期后又因对账和纳税问题申请暂停审理期限。原告何绪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被告凤冠廊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国、刘志平,被告创憬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裕辉、黄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凤冠廊桥公司与创憬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后,创憬建筑公司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何绪华,因何绪华没有建设工程资质,《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责任制合同》为无效合同。何绪华在实施部分工程后,经凤冠廊桥公司、创憬建筑公司和何绪华等协商解除了何绪华的承包关系,并经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协调达成了《会议纪要》,对工程审计、保证金和股金的退还、工程款的支付、账务结算、工程移交均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系有效协议,各方均应遵守。经四川绍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何绪华已建部分工程审计为5,700,000元,各方当事人均盖章或签字认可,应作为工程款付款依据。因凤冠廊桥公司已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支付了工程款24,839,879.45元,已将股金100万元退还创憬建筑公司,已支付王怀明保证金20万元,下欠王怀明保证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支付责任。凤冠廊桥公司和创憬建筑公司已代何绪华支付的各项费用应予扣减,何绪华已签字同意转移支付的部分应予扣减。经创憬建筑公司与何绪华核对,创憬建筑公司已支付4,512,795元,被告何绪华承认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115,045.9元,预交印花税1,710元,增值税及附加税402,661元等项费用,共计519,416.9元,创憬建筑公司还应支付何绪华工程款667,788.1元(5700000-4512795-519416.9)。何绪华以其女儿何颖的名义缴纳股金100万元,凤冠廊桥公司已退还创憬建筑公司,创憬建筑公司应及时退还何绪华。 创憬建筑公司提出应扣所得税213,210元,因创憬建筑公司有缴纳税款的义务,何绪华有协助的义务,何绪华已建部分工程审计已结束,创憬建筑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创憬建筑公司未提交已纳税的证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创憬建筑后续代何绪华缴纳的税款,可直接从应付何绪华的工程款中扣减;何绪华不认可创憬建筑公司代支易开松班组工资146,632元,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因该费用涉及案外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可另案起诉处理;创憬建筑公司提出扣减公司管理费85,500元、创憬建筑公司垫支费用132,527.18元,因该工程系违法转包,收取管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垫支费用为创憬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用,不应由何绪华承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何绪华本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其签订的内部项目责任制合同系无效合同,请求的前期误请工程师费用50,000元、管理人员误工费用141,000元、2020年人员误工费165,000元、多付给打桩队张宏费用298,890元等项费用,系自身过错和管理不善造成,且未纳入《会议纪要》和审计,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何绪华请求的保证金,根据《会议纪要》应退还王怀明,何绪华请求支付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何绪华请求支付保证金和股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因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前期文明施工措施费补偿已经过审计,何绪华提出的500,000元费用没有证据提交,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何绪华请求的移交办公室和临建设施费用208,521元,因移交手续系与后续施工方代表赵天文签字确定,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4日,凤冠廊桥公司与创憬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将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工程总承包给创憬建筑公司,工程签约合同价暂定价9,000万元。承包人承诺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2019年7月25日,创憬建筑公司与何绪华签订了《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责任制合同》,创憬建筑公司任命何绪华为项目经理,实际将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何绪华。之后,案外人王怀明以创憬建筑公司名义向凤冠廊桥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保证金,何绪华之女何颖向凤冠廊桥公司支付了1,000,000元股金,何绪华进场施工。2019年12月20日,凤冠廊桥公司要求何绪华退出施工,2020年1月5日,凤冠廊桥公司、创憬建筑公司、何绪华、吴江签订了《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建筑施工合作补充协议二》,其中载明:鉴于2019年7月17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建筑施工合作协议》和《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建筑施工合作补充协议一》,乙方及乙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即本项目内部承包人)丙方在2019年9月进场实施制梁场、办公室、临建设施搭建等施工。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丙方不再任职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职,乙方重新任命丁方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20年3月14日和3月29日,何绪华与后续施工方代表赵天文对办公室设备和临建设施费用进行了移交。 2020年5月11日,在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持下,凤冠廊桥公司、创憬建筑公司与项目原内部承包人何绪华、王怀明、余星林、向文学、叶宗介协商,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凤冠廊桥公司与创憬建筑公司内部承包人何绪华同意将35根桩阶段工程结算送审计公司审计,…由凤冠廊桥公司与何绪华共同委托红日广元公司进行审计。2、何绪华马上组织对“材料、劳务、机械等”的结算,同时由何绪华在项目现场进行结算公示。10天内完成结算工作,结算结果报凤冠廊桥公司备案。3、何绪华对“材料、劳务、机械等”的结算完成且可控无异议后,凤冠廊桥公司立即原路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王怀明代创憬建筑公司)至王怀明个人账户;同时凤冠廊桥公司原路退还创憬建筑公司账户支付给凤冠廊桥公司的入股金100万元至创憬建筑公司账户。退还上述款项时,何绪华须具备相关财务手续。4、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凤冠廊桥公司应及时向创憬建筑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5、凤冠廊桥公司已经代何绪华支付的款项(即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的)由创憬建筑公司财务与凤冠廊桥公司财务对接完善往来借款手续;工程款于审计结算后由凤冠廊桥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创憬建筑公司账户,由创憬建筑公司与何绪华进行结算。创憬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向凤冠廊桥公司开具发票。6、创憬建筑公司(内部承包人何绪华)必须将35根桩阶段(2020年1月9日前施工)工程资料全部移交凤冠廊桥公司。该《会议纪要》由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人员,凤冠廊桥公司、创憬建筑公司与项目原内部承包人何绪华、王怀明、余星林、向文学、叶宗介签字认可,何绪华签字注明股金100万元必须打到何颖账户上。 2020年9月7日,凤冠廊桥公司将100万元股金退还创憬建筑公司。 2020年9月14日,四川绍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川绍造旺(2020)字第355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何绪华实际施工部分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送审金额为8,308,564元,审定金额为5,700,000元。该审计报告的审核验证定案表凤冠廊桥公司、创憬建筑公司加盖了公章,何绪华签字认可。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审定金额为30,120.60元。 2021年1月18日,何颖向本院出具了投资入股情况的说明,证明《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系父亲何绪华签署,股金100万元也是何绪华出资,由何绪华向凤冠廊桥公司主张权利。 另查明,凤冠廊桥公司已向创憬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4,839,879.45元,其中代何绪华支付材料款1,317,324.42元,已将股金100万元退还创憬建筑公司,已支付王怀明保证金20万元。 创憬建筑公司已支付和代何绪华支付2,548,957.79元,还需代何绪华支付646,512.79元,加上凤冠廊桥公司代何绪华支付材料款1,317,324.42元,共计已支付何绪华4,512,795元(1317324.42+2548957.79+646512.79)。 创憬建筑公司提出还需支付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115,045.9元,预交印花税1,710元,易开松班组工资146,632元,公司管理费85,500元,增值税及附加税402,661元,所得税213,210元,创憬建筑公司垫支费用132,527.18元。被告何绪华承认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115,045.9元,预交印花税1,710元,增值税及附加税402,661元等项费用,共计519,416.9元,不认可所得税213,210元、易开松班组工资146,632元、公司管理费85,500元、创憬建筑公司垫支费用132,527.18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项目责任制合同》、四川创憬公司成立项目部的决定、入场施工函、停工通知、三方股权投资协议、何颖出具的说明、《会议纪要》、川绍造旺(2020)字第355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现金缴款单、关于创憬公司股金100万资金往来说明、移交事项清单、办公室用品明细表、河道场地清理报告、桩基础劳作协议、结算清单、劳务合同、何绪华提供工资表册、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创憬建筑公司2021年1月9日给凤冠廊桥公司的终止项目委托通知、凤冠廊桥公司给创憬建筑公司的工程结算函一份、创憬建筑公司工程款往来支付明细以及转账依据、王怀民向凤冠廊桥公司出具的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何绪华申请款及付款证明、何绪华尚需支付的款项证明、何绪华段明细事项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绪华工程款667,788.1元,股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何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8元,减半收取计22,974元,由原告何绪华负担13,069元,被告四川创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进
法官助理  成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