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3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花背溪场。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430336.5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430336.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人民政府承诺于2018年8月29日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恒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执8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苏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