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3民初391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北段(西城西元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707***944Q。
法定代表人:付冉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诉被告襄阳市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