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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2民初180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云南省禄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禄丰市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四川汇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28层28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1020X5。 法定代表人:曾曾。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28层2839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汇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因交通事故身亡。2021年11月21日,原告***的妻子***、***玉侣、次子***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妻子***、***玉侣、次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