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旷鸣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抗,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数存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根据启迪公司对案涉项目的要求提供软件安装和系统服务,目的是实现OA办公软件系统的相应功能,提供硬件货物的交付是服务于软件系统安装建设目的的从给付义务,从而认定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中标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OA办公系统的义务及目的认定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义务,属于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销售合同内容,本案争议的并非计算机软件开发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等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直接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项。本案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数存公司请求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等,标的额57.9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享管辖权,其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