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440-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于同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林荫街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250769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