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44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述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武侯执字第1440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汽车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义务,需解除对上述汽车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