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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民抗4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诉人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行)监[2016]51000000012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