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51号 原告:***(又名***),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居住古蔺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713505。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古蔺县观文中学校。 地址:古蔺县观文镇观文街。 法定代表人:**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观文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