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251号
原告:***(又名***),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居住古蔺县。
被告:***,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713505。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古蔺县观文中学校。
地址:古蔺县观文镇观文街。
法定代表人:**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哥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观文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