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透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透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8)浙01执1102号
被罚款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透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商事仲裁的(2018)杭仲裁调字第561号调解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