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02民初100号
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8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26号1幢508室、509室,组织机构代码7573904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