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1632号之一 原告: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贸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职工。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江滨南路126号1幢508室、5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56号12层。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第三人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福建省鑫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起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深圳前海公司发出《公告费用缴费通知书》。深圳前海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推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07元,减半收取计3153.50元,由深圳前海建工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洪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