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02民初31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天祥路19号张坑组团新城低碳科技园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9PX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58号**湖岸观邸2号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7390469U。 法定代表人:黄**忠,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山水公司)、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成功山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西城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延平区下洋停车场市政配套工程由***实际施工。事实和理由:成功山水公司是延平区下洋停车场市政配套工程的投资方,西城开发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是该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方。2017年9月21日,西城开发公司制定了该工程的预算书。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成功山水公司与西城开发公司签证了若干工程签证单。2018年3月23日,西城开发公司制作了该工程的结算书。***与成功山水公司、西城开发公司就工程结算事宜发生争议,***特提起诉讼。 成功山水公司、西城开发公司均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功山水公司、西城开发公司均承认***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本案不涉及工程量的计算,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予以结算。***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延平区下洋停车场市政配套工程由***实际施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