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5410号
原告:***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富力中心A座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6039696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58号**湖岸观邸2号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7390469U。
法定代表人:黄**忠,总经理。
原告***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西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9.60元,减半收取计2454.80元,由***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