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6344号
原告:***,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燕,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8号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04985。
法定代表人:代孟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旭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鞠云翔
代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