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6344号
原告:***,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燕,宁波市海曙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8号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04985。
法定代表人:代孟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贾旭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鞠云翔
代书记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