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6479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7692491F。
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04985。
法定代表人:代孟兵。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谢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