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铭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4717号
原告:宁波铭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清泰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天目路77号保利香槟国际8栋1单元425号。
法定代表人:代孟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铭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铭盛贸易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