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776号
起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代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弗里奥体育设施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弗里奥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416.45元;2、判令弗里奥公司双倍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9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公司与弗里奥公司签订《运动场面层材料采购及铺装合同》,约定弗里奥公司负责铺设攀枝花四十二中小学塑胶跑道6mm厚度的复合型EPDM面层;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两年内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弗里奥公司无条件修补或更换;若弗里奥公司经***公司催告后未履行保修职责,由***公司代为保修或组织他人保修,发生费用按照双倍计算;弗里奥公司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总额的10%赔偿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弗里奥公司对攀枝花四十二中小学塑胶跑道进行了铺设施工,该工程于2017年11月27日验收。验收后不久塑胶跑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面层出现开裂。***公司立即通知弗里奥公司到场整改,弗里奥公司2018年1月28日到现场查看,确认存在塑胶面层开裂现象,但弗里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修复。时延至今,塑胶跑道开裂严重,无法使用,攀枝花四十二中正常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屡次催告弗里奥公司承担维保义务未果,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予以修缮,并支出维修费用149,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因采购及铺装运动场面层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运动场面层材料采购及铺装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果本合同有未尽或变更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通过协商仍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金牛区”。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鉴于该工程所在地不属于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彤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