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民初58号
原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东米市巷69号楼2单元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4038067B。
法定代表人:陈全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246号407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352977Y。
法定代表人:朱宏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毅人,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宝园一路58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845007U。
法定代表人:韩光才,董事长。
原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重新制作或修复金属网架并承担维修费用;2、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万元;3、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4、被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安大厦店面装修工程总包合同。后原告又与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长安大厦项目外立面精装修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擅自将工程项目转包,致使出现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低劣等违约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太原市亲贤街86-88号,该地点属于太原市小店区,故应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位于太原市亲贤街86-88号,长安大厦北侧面,属于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由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龙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过着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晋涛
人民陪审员 郑文格
人民陪审员 王全福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