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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72民特3号之一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72民特3号之一 申请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马峙岛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BRIGHTOILGEMTANKERLTD.)及光汇公司(BRIGHTOILSHIPPINGSINGAPOREPTELTD.)共同拖欠其维修“光汇宝石”轮(M.T.BRIGHTOILGEM)的船舶修理费179000美元,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琼72民特3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 经对申请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中国***裁字第025号裁决书进行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对“光汇宝石”轮(M.T.BRIGHTOILGEM)的船舶修理费179000美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79000美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及仲裁费人民币41778元的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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