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72民初2138号
原告:橙色步行公司(ORANGEWALKCORPORATION),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阿基利诺卫街**(CalleAquillinoDeLaGuardia#8,PanamaCity,RepublicPanama)。
法定代表人:BETSAIDACERRUD,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马峙岛。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橙色步行公司与被告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橙色步行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橙色步行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橙色步行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08元,减半收取计12954元,由橙色步行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