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船舶重工(舟山)有限公司

橙色步行公司、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72行保12号 请求人:橙色步行公司(OrangeWalkCorporation)。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阿基利诺卫街**号(CalleAquillinoDeLaGuardia#8,PanamaCity,RepublicPanama)。 法定代表人:BETSAIDACERRUD,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请求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马峙岛岛。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人橙色步行公司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被请求人舟山***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停止非法扣留“NewOrion”轮,立即向申请人返还船舶并停止对该船修理、检验工作的妨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万邦公司系接受“NewOrion”轮(原船名“LIBERTYPRRUDENCIA”)原船东委托修理该轮,后因该轮修理费用结算产生纠纷,万邦公司亦主张对该船享有留置权。现请求人无证据显示万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万邦公司有违法行为。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被请求人留置权是否成立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请求人橙色步行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肖梓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