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12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向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洁,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詹欢。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2,890,270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2,890,27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2,890,270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2,890,27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 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