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2373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向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洁,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詹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丁,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讴旭,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铭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洁、梅平、被告亿铭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丁、杨讴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9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以9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违约金实际主张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2.判令亿铭投资公司支付降水台班费1493169.89元;3.判令亿铭投资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1005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4.判令亿铭投资公司支付支护桩、冠梁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1737077元,支付土方开挖逾期进度款违约金11895元;5.判令亿铭投资公司退还质保金1354700.07元;6.判令亿铭投资公司承担律师费15万元及收回金额10%的风险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1万元;7.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亿铭投资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以案涉工程降水台班费仍在持续增加为由,申请撤回前述第2项降水台班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接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道××号的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向亿铭投资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按进度完成了施工。2019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结算书,确认***建筑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项目结算价为45156669元。根据补充合同约定,亿铭投资公司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3369000元(不含质保金和扣除马道、土方、抗浮锚杆等未完成部分),亿铭投资公司以案涉工程需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同时,在合同履行中,亿铭投资公司存在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
亿铭投资公司辩称:一、亿铭投资公司虽在竣工结算总表上签章,但结算总表上确认的价格,因内容显失公平,故不能作为***建筑公司的结算价,应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案涉工程价款。结算总价中包含了未完成部分工程量,已作暂留处理,但具体暂留金额应根据***建筑公司实际未完工程量予以扣减,***建筑公司主张亿铭投资公司尚欠工程款93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二、案涉工程依照《招标投标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案涉工程未进行招标,合同应认定无效,***建筑公司主张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即使依照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未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亿铭投资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建筑公司主张按月息1.5%计算违约金,远高于实际资金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三、合同约定质保期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之日起算,现未达到退还质保金条件,***建筑公司主张退还质保金的诉求不能成立;四、***建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风险代理费,虽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本案诉争系***建筑公司不同意就结算价款进行协商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重新认定所致,亿铭投资公司对本案诉争发生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律师费及风险代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4日,***建筑公司(乙方,承包方)与亿铭投资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1.工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道××号,工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明确,此工期不包括马道施工、回填土方、取水证和降水;2.工程暂定总价2500万元,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综合单价,人工费调整按变更实施期间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文件执行;3.支付方式:支护桩和冠梁验收完毕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产值70%,土方开挖验收完毕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产值的70%,地下,地下室人工捡底和抗浮锚杆施工验收完毕后15日内已完工程量产值的85%,地下,地下室人工捡底和抗浮锚杆施工验收完毕后办理**已完工程分段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产值的97%。工程款支付前,提供正规发票,否则,甲方可暂时拒绝支付,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递交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含分段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工程结算书的所有内容;5.质保金按总价3%收取,从基坑护壁工程、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完毕之日开始(不包括马道),至基坑土方回填工程完毕为止,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时间,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质保金;6.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支护桩施工验收完成后5天内,乙方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每月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超过1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5%(每月)。逾期超过2个月,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8.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
2018年6月12日,***建筑公司(乙方)与亿铭投资公司(甲方)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双方对于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变更,其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若因乙方未按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错误导致甲方未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违约责任;2.地下室人工捡底和抗浮锚杆施工验收完毕后办理前期已完工程分段结算,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产值的97%,剩余3%为前期已完工程质保金,质量期保修期为1年,自甲方对工程验收合格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质保期满10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3.甲方签收《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资料后15天内开始与乙方进行核对,3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向亿铭投资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亿铭投资公司向***建筑公司退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亿铭投资公司已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069,000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建筑公司向亿铭投资公司提供发票所对应的金额为27,369,000元。
2019年3月14日,双方当事人及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众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形成《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场地移交会议记录》,载明除基础捡底、抗浮锚杆、马道下方桩间网喷、后期降水及降水设施外,均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
2019年4月12日,双方形成的《会议记录》载明:因总包施工需要预留马道运输材料,故预留部分抗浮锚杆、人工捡底、马道暂未完成,未完成部分工程量计入本次结算,但费用暂留,待施工完成后与当期抽水台班费用一并支付。
2019年4月15日,***建筑公司与亿铭投资公司共同签署《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总价”),载明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2,500万元,竣工结算价为45,156,669元。
2018年9月19日,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形成《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确认***建筑公司已完成支护桩和冠梁施工,达到验收条件。
根据***建筑公司与亿铭投资公司共同形成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载明内容,***建筑公司自认未完成的零星工程价款为432,968.93元。
因本案诉讼,***建筑公司委托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代理人,并支付了律师费15万元;***建筑公司因本案中提起诉讼保全,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亿铭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以《竣工结算总价》认定价款严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存在重复计价、计价方式错误等为由,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重新进行鉴定。同时,亿铭投资公司还提出另案中已主张撤销《竣工结算总价》,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竣工结算总价》、《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委托代理合同》、《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场地移交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发票及转款凭证、保险单、发票及转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设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亿铭投资公司抗辩案涉工程系法律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主张合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建筑公司与亿铭投资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提交情况,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建筑公司与亿铭投资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共同签署的《竣工结算总价》能否作为***建筑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二、亿铭投资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
一、***建筑公司与亿铭投资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共同签署的《竣工结算总价》能否作为***建筑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
对此,亿铭投资公司提出《竣工结算总价》的认定价款严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存在重复计价、计价方式错误等情况,该结算价显失公平,应重新予以鉴定。本院认为,根据***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证据,能够证明亿铭投资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施工情况均已充分了解,且在双方形成《竣工结算总价》后,亿铭投资公司并未就总价确定价款远高于合同约定价款提出异议,并实际部分履行了后期工程款支付义务。亿铭投资公司在签署《竣工结算总价》后,又以该结算总价显失公平为由,提出鉴定申请,且以另案已主张撤销《竣工结算总价》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亿铭投资公司前述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鉴定和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竣工结算总价》确定***建筑公司完成案涉工程项目价款为45,156,669元,结合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亿铭投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4,069,000元的事实及***建筑公司自认未完成的零星工程价款为432,968.93元,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结算总价3%)金额,***建筑公司主张亿铭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9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会议记录载明内容,案涉工程除了为满足总包施工所需预留部分工程,其余工程已于2019年3月14日前完工并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案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建筑公司主张亿铭投资公司支付质保金1,354,700.0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亿铭投资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
***建筑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三部分:亿铭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根据《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建筑公司在收款前负有向亿铭投资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义务。收款方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系合同的主要义务,亿铭投资公司虽不能以***建筑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合同已明确约定若因***建筑公司未按时提供发票导致亿铭投资公司付款迟延,亿铭投资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建筑公司未向亿铭投资公司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且至本案开庭之日,***建筑公司也未向亿铭投资公司足额提供发票,存在迟延开具发票的违约情况,故对于***建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亿铭投资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亿铭投资公司应在支护桩施工验收完成后5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亿铭投资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应按月息1.5%的标准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支护桩于2018年9月19日验收完成,即亿铭投资公司应在2018年9月24日前退还保证金。亿铭投资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退还保证金,存在迟延退款的违约事实。考虑到案涉工程在验收完成后,还涉及到后续零星工程施工,双方合同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本着公平原则,亿铭投资公司抗辩***建筑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酌定亿铭投资公司因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建筑公司超出此部分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及收回金额10%的风险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1万元应由亿铭投资公司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内容,亿铭投资公司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应承担***建筑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万元;***建筑公司该项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主张承担收回金额10%的风险代理费,因案件执行情况尚不确定,且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0万元;
二、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354,700.07元;
三、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6万元;
四、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万元,共计16万元;
五、驳回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33.2元,减半收取计52,41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416.6元,由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万元,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4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