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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4530号

原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詹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丁,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讴旭,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18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向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洁,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铭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全丁、杨讴旭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编制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的《竣工结算总价》,撤销与之相对应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亿铭公司因开发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道××号的“百信商业中心”,于2016年12月14日和2018年6月12日分别与***公司签署了《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合同》及《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接亿铭公司所开发项目的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后,在存在部分抗浮锚杆、人工捡底、马道施工未完成的情况下,以不提交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与试验成果报告等为条件,要求亿铭公司与之办理工程结算。2019年4月15日,***公司向亿铭公司提供《竣工结算总价》,在亿铭公司未对资料进行审核及按照合同约定请求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要求亿铭公司予以签章。亿铭公司签章的同时也申明需要对《竣工结算总价》予以审核,如有错误,需要据实调整,***公司也予以同意,并表示错账包来回。后亿铭公司对***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总价》结合双方约定及签证资料进行核对,发现了重大错误,出入金额上千万元。亿铭公司自2019年6月起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结算总价进行了审核,并持续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配合对《竣工结算总价》内容进行核对,对存在的计算错误项目进行修订,但***公司均不予配合。亿铭公司结合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签证资料、会议纪要等内容,通过专业的造价人员审定,发现***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总价》与客观事实不符,与约定适用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不符,与双方的签证及会议纪要不符,导致结算总价畸高,远远超过市场同期同类工程造价的50%以上,导致原本暂定工程总价为2500万元工程在工程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结算金额达到了4515万余元。亿铭公司认为其盖章的2019年4月15日的《竣工结算总价》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如果按《竣工结算总价》计算工程价款,对亿铭公司明显不公,显失公平,亿铭公司提出撤销《竣工结算总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公司辩称,1.亿铭公司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竣工结算总价》是由亿铭公司和***公司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结算会议纪要、签证、收方单确认的,该总价由亿铭公司盖章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结算数内容真实合法有效;2.双方并未约定结算书需要由第三方造价机构的审核作为确认的前提条件,***公司也从未同意以第三方造价机构的审核结果作为支付依据,关于亿铭公司认为《竣工结算总价》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已经在(2020)川0106民初2373号案件中进行了全面的审理,且该案已出具判决书,对亿铭公司本案中的诉请内容已判决驳回,故请求驳回亿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4日,***公司(乙方,承包方)与亿铭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1.工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道××号,工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明确,此工期不包括马道施工、回填土方、取水证和降水;2.工程暂定总价2500万元,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综合单价,人工费调整按变更实施期间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文件执行;3.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递交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含分段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工程结算书的所有内容;4.双方工程结算价款的计价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审批通过后的施工方案及相关签证资料;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甲方递交正式的《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含分段结算),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结算书》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工程结算书的所有内容。

2018年6月12日,***公司(乙方)与亿铭公司(甲方)签订《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双方对于上述《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变更,其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为:1.乙方凭《竣工资料完备清单》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办理结算;无《竣工资料完备清单》视为乙方未履行完合同工作约定内容,甲方不接收乙方的《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资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结算事宜,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甲方签收《工程结算书》及其相关资料后15天内开始与乙方进行核对,3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否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核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或仲裁。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

2018年12月18日,亿铭公司与***公司就案涉工程关于土石方第二次进度款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形成的《会议记录》载明:确认累计进度产值为34,592,500元,进度款支付至累计进度产值的80%。

2019年4月12日,双方召开了百信商业中心土方单位结算会并形成了《会议记录》。

2019年4月15日,***公司与亿铭公司共同签署《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总价”),载明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2,500万元,竣工结算价为45,156,669元。

2019年4月16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载明:“***公司申报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第3次的工程进度款45,156,669元,本次申请贵司支付工程款16,432,968.93元,同意留存1,354,700.07元,请予以校验。”该申请表下面有监理单位、咨询单位、亿铭公司技术部门、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及亿铭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诉亿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合同签订后,***公司向亿铭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2018年11月23日,亿铭投资公司向***建筑公司退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亿铭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4,069,000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公司向亿铭公司提供发票所对应的金额为27,369,000元。2019年3月14日,双方当事人及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众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形成《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场地移交会议记录》,载明除基础捡底、抗浮锚杆、马道下方桩间网喷、后期降水及降水设施外,均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2018年9月19日,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形成《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确认***公司已完成支护桩和冠梁施工,达到验收条件。根据***公司与亿铭公司共同形成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载明内容,***公司自认未完成的零星工程价款为432,968.93元。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该案正在上诉中。

本案审理过程中,亿铭公司向本院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以《竣工结算总价》认定价款严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存在重复计价、计价方式错误等为由,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重新进行鉴定及申请专业造价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亿铭公司明确本案撤销事由是亿铭公司存在重大误解及结算结果显失公平。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竣工结算总价》、《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百信商业中心土石方挖运、护壁、降水工程场地移交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06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提交情况,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双方签订的《竣工结算总价》和《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撤销。

本院认为,亿铭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除要求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外,还要求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还应考虑合同主体的经验及判断能力以及签约时的主观认识情况,从而导致该合同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存在***公司利用其优势或利用亿铭公司没有经验的情况,所以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根据《工程进度款节点支付验收记录》、《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会议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施工情况均已充分了解,《竣工结算总价》的形成过程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双方经过了多次会议及协商;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下面有监理单位、咨询单位、亿铭公司技术部门、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及亿铭公司的盖章,可以看出,对于双方所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45,156,669元是亿铭公司和***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的,双方知晓工程情况,并非在缺乏了解或仓促之下签订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在《竣工结算总价》签订后,亿铭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故亿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亿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竣工结算总价》是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签订。亿铭公司请求撤销编制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的《竣工结算总价》和与之相对应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经过双方认可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亿铭公司和***公司对结算价格协商一致形成的《竣工结算总价》,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亦予以认可,亿铭公司的技术部门、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亿铭公司都已经签章确认《竣工结算总价》,即使与工程实际情况有出入,也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予干涉。

亿铭公司认为《竣工结算总价》的价款严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其签订《竣工结算总价》时存在重大误解,该结算价显失公平,申请重新予以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亿铭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专业造价人员出庭是针对工程造价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本案中不涉及具体工程造价的专业问题,对亿铭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