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5民初221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程,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凯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向祥辉。
原告***诉被告四川凯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