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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6民初73号
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LBGR61F。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经营者:包耐峰,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9022621XN。
法定代表人:向祥辉。
住所地:成都。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以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山市利通新型烟道厂承担。
审判员  袁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