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109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18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8.10元,减半收取计2,669.05元,由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