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与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2169号
原告: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3971493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905339。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英诺威阀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