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38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85.5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