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1936号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春晖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
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21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