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1号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11880G。
法定代表人:沈荣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905339。
法定代表人:吕贤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山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60元,由上诉人四川君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59330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59330元。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马天彬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