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委办公室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游琼,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符秋,执行董事。
二审上诉人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湘01民终55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龙绍凯
审判员  郭伏华
审判员  孟庚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