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90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8日,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77号1栋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50226F。
法定代表人:雷镇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6974764R。
法定代表人:符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杨和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