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114553579446Y,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1社。

法定代表人:刘明刚。

被执行人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549692,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马家河村3组3幢1楼4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华。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华丰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力耘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波